廣東起草電梯安全條例草案建議稿,物管公司是否擔“第一賠付責任”引爭議
  羊城晚報記者 黃麗娜
  廣東最早一批使用電梯的樓宇正在逐步步入“30歲”高齡,隨之而來的是各種電梯事故的頻發。每有事故發生,追責追賠往往面臨這樣的困境——會造成電梯事故的鏈條很長,有電梯製造者、安裝改造修理者、維護保養者、檢驗部門等,它們似乎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實際上又都認為自己不用承擔責任。這樣的困局該如何破解?
  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廣東省電梯安全條例》專家建議稿評估會,由華南理工大學立法基地起草的條例草案建議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賠付責任”。這一條,讓參與評估會的人大代表、法學教授、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協會、省住建廳、省質監局,以及電梯的生產廠家、維保單位等各方“炸開了鍋”。
  作為地方立法,上位法能否突破創新?能否打破利益集團背後的“部門立法”陰影?立法到底應該從誰的角度出發,保護誰的權益?這都是條例本身和其背後爭論博弈的焦點。
  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還會繼續進行多次論證,在草案出台後還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審議階段也會進行立法論證、表決前評估等多個步驟。
  什麼是首負責任?
  草案建議稿中提出,電梯使用管理者負有電梯安全保障義務。當電梯發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電梯使用管理者對受害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使用管理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後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或故障的生產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人進行追償。
  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首負責任”。而這個電梯的使用管理者是誰?草案建議稿明確,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承擔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細分下來,就是物業使用前,開發商、建築單位或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是電梯使用管理者;使用後,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是電梯使用管理者,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者。
  如此一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就成了必須首先對事故進行賠付的“首負責任人”。
  物業公司冤不冤?
  對於這個規定,物業公司和行業協會是堅決反對的。
  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執行會長李健輝代表廣東7000多家物業公司和80萬從業人員發聲:“我們難以承受,也無法承受。”他提出,近年的電梯事故最終認定的責任中,設計缺陷、生產問題、維保不當和使用不當是主要的責任,其中80%以上的電梯事故是與維保有關,不應該讓既不是生產者、安裝者、保養者和使用者的物業公司來承擔第一賠付的責任。
  某房地產公司旗下的物業公司總經理張萬和表示更“委屈”,“我們請的維保公司是世界500強企業,但工作人員並不負責。”他表示,在每月維保時,很多維保人員連機房都沒進,就在給各項目打鉤。“維保市場太亂,要加強管理。”
  深圳物協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曹陽更是認為,這樣的規定有行業保護的嫌疑。“物業就是一個‘保姆’,但不能家裡有啥事都賴保姆。我們立法要排除對部門和個別行業的利益保護,要公平。”
  物業擔責於法無據?
  作為物業行業的主管部門,省住建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卿文峰也反對由物業公司承擔首負責任。“電梯屬於特種設備,應該是生產、安裝、檢測等相關方分清權責、各負其責。讓物業一方承擔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對於不合法這點,參與論證會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朱列玉都表示了支持。朱列玉認為草案建議稿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抓住物業公司作為單一主體追責,這與上位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有衝突。”
  而來自省高院民一庭的審判長金錦城、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魯曉明、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廖煥國也都提出,目前的法規中“第一賠付責任”、“首負責任”都不是規範的說法。而物業公司作為使用管理人,根據相關規定來看,只在有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重要的是,有立法專家指出,首負責任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地方立法無權就民事基本制度作出規定。
  而在不合情理上,卿文峰也提出廣東90%以上的物業公司屬於微小企業,加上收費低,多數企業只是維持基本運作,有些還要靠從屬的地產公司補貼,可一旦發生事故往往賠償數額巨大,會直接導致企業破產。
  如何突破利益干擾?
  對於來自物業方面的“叫屈聲”,省質監局局長任小鐵發出了不同的聲音,“為什麼消費者被侵害時難以維權追償,就是因為相關責任方都強調要先分清責任,使這個過程無比困難漫長,受害者很多就放棄了追償。防止立法的部門利益保護,恰恰需要更多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去考慮。”
  “不明確首負責任,我們對消費者的保護就會非常弱。政府再怎麼監管,也扭不過市場的‘大腿’,物業公司還是會找價格低的維保企業,維保市場始終會充滿各種亂象,消費者還是依然處於危險之中。”
  共治一定要有龍頭,有了龍頭才能構建起責任鏈。任小鐵認為,這個龍頭就是物業公司。“首負責任不等於全部責任。物業先承擔救援、賠付責任,就會怕出事,就會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把風險責任轉嫁給維保企業;維保企業怕出事,會切實負起維護保養的責任,同時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監督安裝企業;安裝企業又會監督生產企業。這就是責任鏈。”他同時指出,在引入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下,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保險賠付的風險,也會自覺地參與到電梯安全的監管中。
  對於上位法約束,任小鐵坦言:立法要依據上位法,但只是依據條文嗎?“立法如果因為利益干擾得不到突破,我覺得是個悲哀。”
  引入保險可解困局?
  如果承擔首負責任,物業管理公司真的被逼上了絕路了嗎?事實上並沒有。在昨天的論證會上,無論是專家、學者、政府部門,還是從業人員都談到了引入保險機制。
  廣東最早試點明確物管公司在電梯事故中的首負責任的兩個城市——深圳和東莞就引入了保險機制。東莞就規定電梯的“使用權者”可以借助保險公司來轉嫁風險:每部電梯每月只需5塊錢(60元/年),就可以享受每臺電梯每次事故最高達300萬元的賠償。
  作為已經擔負起首負責任的東莞明茵物業公司總經理王建興表示:“以前,有的物業公司為了省錢,可能會請一些價格低廉、質量沒保障的維保公司,對電梯進行維護和檢查。方案實施後,估計負責電梯管理的小區物業公司會改變以前的做法。畢竟,現在一齣事,肯定找上你,你也扯不了皮。”
  而任小鐵列舉了一組數據似乎更有說服力。在兩個試點城市,已明確“使用權者”的電梯確權率達到了93%;在明確首負責任後,電梯的投保率達到了63%。“在明確首負責任後,主動為電梯安全買保險的有63%,這就是倒逼,我估計之前只有不到10%。”而投保的效果也是明顯的,那就是消費者得到了保護,“2014年在試點城市有業主被困電梯10分鐘,獲賠233元;女孩因電梯濕滑摔倒,獲賠3443元;如果出現人員傷亡,最高可賠300萬元。”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廣東擬規定電梯出事故物業先賠 行業協會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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